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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铜仁市石阡县杜XX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案辩护词

铜仁市石阡县杜XX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案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杜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通过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及主要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杜XX属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以及在犯罪过程中的部分事实持不同意见,希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得到法庭的充分考虑:

在犯罪事实方面: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XX系以彭XX、向X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持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所证实的情况,被告人杜XX在本案起诉的43起违法犯罪事实中,唯一只参与了其中一次,且被告人杜XX被指控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也是中途参与进来的,事件的发生并不在杜XX的预料之中,也不是杜XX所能掌控,被告人杜XX是在自己的员工杨X 等人被曾X无缘无故殴打之后,出于对员工的关心才知晓并参与进来的。被告人杜XX除了这次犯罪事实之外,公诉机关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杜XX参与了以彭XX、向X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犯罪或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公诉机关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XX与被告人彭XX在平时的违法犯罪中有任何任何意思联络或交往,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XX与被告人彭XX、向X经常纠集在一起。相反根据法庭调查,结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杜XX有自己正当的职业,即先经营“粥道”,在“粥道”亏损之后又在向各酒吧送酒,以此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维持自己生计,虽然被告人杜XX之前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但在其出狱之后,已经在通过自食其力的方式回归社会,在向做正常人的方向发展,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XX还在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便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这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杜XX也没有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彭XX产生任何联系,虽然向X参与了这次犯罪,但在当时也只是由于向X是在被告人杜XX经营的“粥道”上班,系自己的员工而产生联系的,并非是在向X参与了被告人彭XX犯罪团伙后产生的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的:恶势力犯罪犯罪集团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被告人杜XX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这样一个恶势力成员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更不应以恶势力成员来对其量刑。

二、在杜XX参与这起犯罪事实中并不存在被告人杜XX邀约向X等人到“粥道”商量和安排向X、杨X、杨X龙到金钻KTV引诱曾X等人的事实首先,从杨X和向X的供述均证明,在杨X被曾X殴打之后,杨X即打电话给向X,向X、张X、杨X龙等人就赶到了中桥下面,而此时杜XX并不知情,此后,当杜XX到“粥道”时,向X、张X、杨X龙等人已经在“粥道”商量,被告人杜XX对于杨X要不要报复曾X,并不持意见,也未参与杨X、向X、张X、杨X龙的商议,只是杨X、向X、张X、杨X龙等人商议确定要报复曾X后,被告人杜XX出于对员工的关心,采取了不当方式,为他人积极提供帮助从而构成了犯罪;其次,被告人杜XX并没有安排向X、杨X、杨X龙等人员到金钻KTV去引诱曾X等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杜XX当晚为向X、杨X等人订了金钻KTV房间,但是哪些人去则不是由被告人杜XX安排的,是其他人各喊各的朋友去参与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被告人杜XX在量刑方面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一、在被告人杜XX参与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中,对方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该案是曾X无端殴打其员工杨X所引发的,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被告人杜XX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是出于对员工的关心,主观恶性不深,危害后果不重,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社会危害性已基本消除,应当依法减轻被告人杜XX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本身并没有直接参与斗殴,而只是作了一些帮助性的行为,杨涛、向X等人在斗殴过程中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危害后果不重;被告人杜XX帮助杨X、向X到邻县躲藏,其主要目的不是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因为公安机关当时并未发现该犯罪,主要目的是是躲避曾X等人的报复,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因此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违法性,但同时也具一定合理性,毕竟它有效地避免了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且该案发生于2016年3月,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向X与受害人曾辉已经达成和解,并成为了朋友,受害人曾辉已经从实际行动上谅解了被告人向X、杜XX等人,其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根据以上事实和情节,也应当对被告人杜XX等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杜XX具有自愿认罪情节,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审理被告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杜XX在三年以内量刑。以上辩护意见,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完了。

 

   

                              O一九十一

 

判决结果:该案经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未认定杜XX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并根据其持械聚众斗殴且属累犯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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