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系任达军律师申请,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5月3日。律所主任任达军律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现已成功办理民... 详细>>
律师姓名:任达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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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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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一个求助电话打断了正在准备开庭资料的罗彪律师。称:“其妻子在吃中午饭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赔偿在进行中,用人单位对该事故不管不问,急需律师出面处理”。罗彪律师与律所主任在下班后,一同前往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收集证人证言并做笔录,勘察受害者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路线情况,保留好第一现场的证据。第二天开始着手整理材料、尤其是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2226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9月12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受害人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做出“X认字XXX”号《认定工伤(亡)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死亡。用工单位以:“受害人系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慢行、停留、观望、第一次交通事故时,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二次交通事故发生导致受害者死亡,其行为系自身好奇、停留、观望、 与工作无关等”以及受害人家属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80万元为由,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过第三人即申请人陈述答辩:受害人的行为已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次要责任,已按照该规定承担了责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当受到该规定的保护,认定为工伤完全正确。2023年12月14日“X府行复XX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完全认同第三人即申请人陈述答辩的观点,维持了工伤死亡的决定。2024年1月,用工单位以同样的理由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经过开庭和答辩,XX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XXXX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后用工单位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后,于2024年7月19日做出(2024)XX行终判决,维持原判。2024年9月5日,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核赔,于2024年10月24日做出“X劳仲案字XX号”裁决获赔100多万元。2024年11月11日,用工单位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寻求与受害人家属进行调解,最终受害人家属依法获得工伤赔偿,支持了工伤死亡的法律后果。
本案从2023年5月至2024年11月,历时一年半时间,历经6次仲裁及诉讼,通过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艰辛努力,最终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委托人、劳动仲裁庭及法官的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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